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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从试点看监委12项调查措施谈话:充满艺术的"正面较量"

发布日期:2017-12-20     浏览量:1098


 

   “我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山西某国企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任某向谈话人员表态。

  2017年7月28日,山西省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调查任某的受贿问题。早在这之前的初核阶段,任某就主动交代了自身问题,并积极退赃。由于他的认错态度好,加上本人身患疾病,立案调查之后,监察机关决定不对他采取留置措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对他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谈话对任某进行疏导、劝服,让他认识错误、打消顾虑、积极配合,对于推进办案进程起到了很大作用。

  谈话,作为监察机关十二项调查措施之一,主要用于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核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

  按照规定,监察机关只有在掌握了监察对象部分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条件下,才可以立案调查,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做好扎实的初核工作。谈话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调查措施,在监察机关案件初核过程中被大量运用,对于获取证据、突破案件、教育挽救党员干部起到了关键作用。

  例如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后的“留置第一案”,仅用80多天就查清了被调查人山西某国企董事长郭某的违纪、渎职、受贿问题。这其中,23天初核工作中谈话等措施的大量运用就为案件的快速突破奠定了坚实基础。

  谈话初期,郭某抱有侥幸心理,不承认自己的渎职犯罪问题,核查组对郭某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时与其他涉案人员、证人开展大量谈话,并进行外围取证,发现郭某存在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一系列谈话笔录、书证、物证形成扎实的证据链条,将郭某“团团围住”,立案时机终于成熟。纵观郭某案调查全过程,调查人员先后谈话取证280余人次。

  谈话,是监察机关与被核查人的“正面较量”,这一措施运用起来可谓充满艺术性、政治性和政策性。根据一些谈话“老手”的经验,谈话要“软硬兼施”——“硬”指的是用法律事实和外围调查取得的铁证攻破被谈话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抗态度,例如郭某案;“软”则是通过安排被谈话人学习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向被谈话人亮明党的政策,使被谈话人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让他们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交代问题,真诚悔错改错,例如任某案。参与调查这两个案件的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二执纪审查(调查)室主任周跃武表示:“谈话的目的,不光是要查清问题,更是做思想政治工作,通过教育、感化来挽救他们。”这位曾任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的“老检察”在转隶进入监委以后,参与了多起案件的办理,他深刻感觉到,纪委监委的工作不光是反腐败,更是要教育和挽救更多的党员干部,在谈话中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体现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谈话要讲“艺术”,更要讲程序。监察机关采取谈话措施,要严格遵循审批和执行程序,严防“灯下黑”。以山西监委的实践为例,和谁谈、何时谈、怎么谈,都由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审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审查组负责实施。谈话方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为了防止跑风漏气等情况的发生,谈话人员不能私下与被谈话人接触,也不能直接与被谈话人联络。

  “在办案点或外围核查谈话中,谈话必须在一楼进行,这是一条硬规定。”郭某案核查组有这样一条工作纪律。谈话必须在指定地点或专门场所进行,谈话场所的各项措施必须符合安全防范的要求。

  谈话开始前,要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员还要在交接单上签名,办理好交接手续。此外,谈话期间还要充分保障被谈话人的合法权利,严禁使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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