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服务电话: 0562-2831856
网站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政策 图文快报 视频聚焦 廉洁广角 党纪规章 文件通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列表  >  正文

【实务】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发布日期:2019-08-13     浏览量:1248

   我国刑法关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规定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下的,具体规定在第一百六十七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的主体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主体不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是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伙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则构成贪污罪或者诈骗的共同犯罪而不是本罪。

  三、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这里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所谓“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主管、分管合同签订、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他人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四、本罪的追诉标准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结果犯,要求有损害后果——“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虽然被骗,但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可能造成的损失,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蚌埠市委原常委、市纪委原书记、市监委原主任项跃文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例】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七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案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姚凯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案例】骗取上千万医保基金!四川一医院院长带头骗保,职工介绍一个病人提成300元 【实务】图解监察法实施条例丨监察机关讯问该怎么问? 案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八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党史学习】金句来了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党史学习】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的通知 【案例】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案例】天津通报6起“小金库”典型问题 【案例】被红包击倒的疫情防控检查组 【实务】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什么不同? 【实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35题③ 【实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35题① 【实务】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政务处分,哪些将从重?——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35题② 【实务】一定之规·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以案为鉴 | 到底谁拿了20箱扶贫蜂种 【实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如何监督追责 案例:市纪委监委通报二起在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违纪违规典型问题 漫读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丨实名检举控告这样优先办理
为您服务: 天气预报 常用电话 交通时刻 快递查询 万年历 交通违章 邮政编码 银行网站 惠农网
友情链接:

铜陵市纪委监委 主办   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 承办 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号 联系电话:0562-2820394 

皖ICP备05015485号-3  技术支持:安徽九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浏览量:843350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