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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监察法草案

发布日期:2018-03-06     浏览量:1419

 

导语: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一部重要法律草案——监察法草案。此前,该法律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此次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

为何要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是如何起草的?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围绕监察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采访作出权威解读。

                            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工作

                            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

谈到为何监察法草案要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通过基本法律。监察法将对国家机构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即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础上,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可以说,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所以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童卫东说。
分析为何在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背景下还要进行立法,童卫东说,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童卫东明确指出,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法草案是如何制定起草的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监察法的制定工作就一直备受关注。“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中纪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同时,就已经着手考虑到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处长陈国刚介绍了监察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据陈国刚介绍,从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以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国家监察立法的工作专班,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一同进行起草研究,去有的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监察法草案。2017年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初审。初审后,法工委将草案送给了23个中央国家机关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的意见。
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3000多人提出了1万3千多条意见。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二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审稿已经比较成熟,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进行审议。
今年1月,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的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根据立法法规定,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要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送给代表,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发送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监察法草案再次进行审议、进行完善、进行修改,最终形成3月份提交代表大会的监察法草案,由大会来审议通过。

                       重点对监察程序和监察机关

                           的监督进行完善

制定监察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都非常关注,监察法草案一审、二审的内容也有较大的调整。对此,童卫东指出:“一审、二审修改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点对监察程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进行修改完善。”
他具体介绍了一些草案重点修改的内容:

一是针对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的问题,二审稿增加了不少规定;

二是针对如何做好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监督的问题,二审稿也有加强、有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留置”场所问题,草案规定,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试点情况看,这个特定场所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专门设置的场所,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原有办案场所。下一步将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童卫东说。

                             从制度上有效保障

                             被留置人合法权益

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学者和社会公众关心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权利保护问题。对此,草案作了一些规定: 

一是明确留置期限,草案规定留置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二是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

三是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四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童卫东说:“通过上述规定,从制度上有效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

                           相互配合各有分工

监察法立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确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责。换言之,在具体调查办案期间,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该各自承担什么职责,相互之间怎么配合。
对此,童卫东指出,根据草案的规定,三者职责各有分工,“一个总的原则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草案作出了多项具体规定:

一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监察对象涉及职务犯罪的,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二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是人民检察院对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此外,根据草案,涉及反腐败问题,主要由监察机关调查,调查过程中有一些措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比如通缉、限制出境、技术调查措施等,由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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