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审查调查相关工作要求的规定。
审查调查工作包括外查、采取审查调查措施、谈话等多个方面。采取审查调查措施,直接关系到被审查调查人的信息、财产等权利,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受到严格监督制约。因此,本条对审查调查工作提出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等程序上的要求。规定两人以上进行,一是考虑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二是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三是有利于防止出现被审查调查人诬告审查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审查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地配合。同时还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审查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现场出示,以证明审查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合法授权。借调人员参与工作的,一般应持统一制发的临时工作证件进行。执行讯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应当以本机关干部为主。审查调查人员要在遵从纪律、遵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框架下,努力提高自己的取证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确保案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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