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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017-12-27     浏览量:286

市编办:

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2015]3号),设置设立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现将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报。         

妥否,请批示。

 

                                                  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


                    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2015]3号),设置设立铜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1. 原市卫生局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和服务职责。

2. 承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我市短期行医审批职责。

3. 承接省卫计委下放的《医疗广告审查》审批发证。

4. 承接省卫计委下放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审批发证;

5. 承接省卫计委委托下放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审批》审批发证;

6. 承接省卫计委委托下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中 部分产品类型生产企业的审批发证;

7. 承接省卫计委委托下放的《涉及引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项目中部分产品类别的审批发证。

(二)划出或取消的职能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划出)。

2.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划出)。

3. 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 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能

1. 200平方米以下公共场所卫生、区属学校卫生监督等监督执法职责下划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2. 由市政府市级事权、财权下划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九)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急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省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二)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三)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中医药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建议提案办理、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二)组织人事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援外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三)规划和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实施200万元以下非一类医用装备采购,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卫生系统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价值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央及省、市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加强卫生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卫生和计生民生工程工作综合协调。

(四)行政许可服务科(综合监督法规科)

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承担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疾病预防控制科(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中心)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防治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疾病、地方病防控和疾病监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与管理;负责全市传染病疫情、处理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开展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健康教育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

(六)医政医管科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组织人员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基层卫生科

拟订全市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佐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九)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和督查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县区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办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健康医疗制度,拟订全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十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医学重点专科评审及建设,组织学科带头人评选及管理,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组织实施全科医师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十三)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中医药地方性规章草案;组织协调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管理和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产用药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进行指导;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负责纪检监察等工作。

工会。按有关章程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团委。按有关章程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团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主任、党委书记(兼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副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二)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四)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需要拟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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