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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04     浏览量:13

 

 

 

 

 

铜疾控办〔2022〕21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费

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及挂靠机构:

现将《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6月10日

 

 

 

 

 

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       2022613

共印3


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各项经费支出管理,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全力保障中心整体工作的开展,依照《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据中心《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支出结构

第二条  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单位公用经费支出、专项业务经费支出等。

(一)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和离退休费等。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不得超出人社、财政核定及批准的人员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

(二)单位公用经费支出是指用于维持单位日常运转的经费支出。

(三)专项业务经费支出是指单位为履行其特定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三条  审批原则

(一)中心经费由中心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审批。

(二)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先审批后支付原则。

(三) 大额经费使用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办理。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经济活动事项归口管理,由经办人提出申请,经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行科审核后,中心领导审批。

第五条  审批权限

(一)中心分管财务领导可以审批全中心所有经费项目。

(二)伍仟元(日常运转使用的电费等除外)以上的经费审批,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由中心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分项审批,归口管理

   1.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离退休人员补助,临时工工资等,由人科核定。

2.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由行财科核办。

3.办公费:日常办公用品,会议、培训用品,使用前列出具体清单,经审批同意后,由总务科统一采购办理。

  4.公务、业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汽油费、车辆维修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保险费等,由办公室核办。

5.差旅费:职工因公出差,按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事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表》,报科室负责人、中心领导审批。

6.印刷费:印刷费由中心总务科安排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刷。

7.邮电费:邮寄费、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由信息中心总务核办。

8.会议、培训费:由各科室根据年度会议、培训计划,按《铜陵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中心举办的培训班、职工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业务培训、学历教育培训、论文发表费等,需经教科审核。

   9.物业管理费:包括安全保卫、水电管理、卫生管理、绿化维护、消防管理等,由总务科核办。

  10.维修(护)费用:

  ⑴ 仪器设备维修:使用科室提交维修报告,由使用科室会同总务科共同组织实施。

  ⑵ 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维修,总务科提交维修报告并组织实施。

  11.专用材料费:各种治疗药品、消毒药品、化学(诊断)试剂、易耗器材等由相关科室提交采购报告,由药械制定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办理付款手续。

  12.专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软件、交通工具的采购由采购办总务科制定采购计划、实施采购、办理付款手续。  

  13.水电费: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总务科核办。

  14.公务接待费:按市财政《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由办公室核办。

15.市内交通费:科室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批后按中心报销流程报账。

16.报刊、图书资料购置:书报杂志由办公室统一订阅,科室自行购买的业务书自行报销

上述采购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实施招标。

第四章  财务审核

第七条  审核原则:所有支出应符合预算,经济活动真实、合法、合规。

第八条  行政财务科在审核经费支出单据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批程序是否完整;

(二)是否符合支出事项的开支范围;

(三)是否符合审批后的预算额度;

(四)是否据实提供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报销票据,佐证资料是否完整。

第九条  经济活动报销票据及相关附件资料要求如下:

1.票据真实、有效;发票要素填制齐全;定额发票必须有对方盖章,无章的发票不予报销;收据(财政票据除外)及白条不予报销,因个人原因违章的罚款单据不予报销。

2.对于虚假发票、不在经费开支范围内以及不符合经费支出相关规定的票据,行财科不予办理报销。

3.会议、培训班:发票须写明各项费用实际发生额,附预决算、会议、培训通知、讲课费签收单、日程表、《会议(培训)签到表》、照片(不同角度不少于5张)、会议小结、宾馆系统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宾馆盖章)。

4.购买物品:需在发票上写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如果一次性购买较多,发票上无法一一列示,须附上税控系统开出的销售清单,盖章作为该发票的附件一起报销,发票需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并附入库单。

5.差旅费:附《出差审批表》,参加会议、培训附通知,督导、评估活动附督导方案和小结。

6.公务接待费:附派出单位公函(通知)、消费清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接待人员清单

7.劳务费:附《劳务费发放明细表》(本人签字)、签到表、邀请函、日程表、评估论证结果、报告等。

8.公务用车维护、维修:附维修申请,修理厂家提供的维修清单。

9.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维修:附维修申请、维修费用清单、预决算、零星工程附审计报告。

10.试剂、耗材购置费:附科室请购申请、验收入库单。

11.委托项目拨款:附科室与项目经费使用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责任(委托)书”、拨款文件。

12.印刷、制作、宣传费:附印刷申请、采购物品清单、物品发放清单。

13.设备购置费:附采购申请,验收资料、固定资产卡片。

14.基本建设费用:附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计算书、市建投公司审核的计划付款明细表、承包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中心基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市直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备案表、竣工验收材料、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固定资产卡片。

15.上述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涉及签订经济合同的,报销时附合同书;涉及招标的,附招标成交公告、中标通知书;壹仟元以上采购支出需按单位采购工作内控管理制度要求附领导审批的采购申请;伍仟元以上支出需附主任办公会会议记录。

16.报销单证使用中心统一规定凭证。

第十条  应使用却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事项,原则上不予报销,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办人填写书面说明,经科室负责人、中心领导批准后方能报销。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资金支付申请,行财科不得办理:

(一)无计划或预算的支出;

(二)支付依据不齐全或与审批权限不符的支出;

(三)应履行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支出;

(四)擅自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五章  支付流程

第十二条  一般费用报销

(一)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性质详细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或《单据报销单》(以下简称《报销单》),并提供合法、合规的票据及附件资料。涉及发票、合同、协议、人员签字等资料的,均须原件。

(二)经办人将填制正确、完整的《报销单》、有效发票及有关附属材料报经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行财科负责人审核、根据中心经费审批权限规定报送中心领导审批。

(三)经办人将签批完整的单证、资料送交行财科进行报账。

(四)中心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职工发生公务卡支付业务后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预付(借)款

(一)中心职工因公需要预付外单位款项时,需填制《借款单》一式三联,写明款项用途、借款金额、借款人、对方账户信息,经行财科负责人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后,行财科予以办理。两万元以上借款需经过主任办公会通过。

(二)预借款项应及时取得发票和附件材料,按费用报销程序报账、销账。

第十四条  委托经费拨付

经办人办理委托经费的拨付,凭有效发票,附科室与项目经费使用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责任(委托)书”、拨款文件(或项目方案),经科室负责人签字,行财科负责人审核、中心领导审批后送行财科予以办理拨款。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

(一)每月工资由人教科编制工资表,领导审批后,行财科发放。

(二)奖金、绩效工资等其他工资福利性支出由人教科核定,编制发放表,注明发放依据、标准,领导审批后,行财科执行发放。

住房货币化补贴、公积金、社保费用,由行科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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